有意願於114年自願(含屆齡)退休公務人員請於5月24日星期五下班前至人事室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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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 / 張貼者
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4-05-14 08:45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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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4年申請自願(含屆齡)退休之公務人員,申請人須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及第19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。 |
1、 |
適用指標數(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):指標數為「89」且至少需「年滿55歲」。 |
2、 |
未適用指標數:任職滿15年,依退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,需年滿64歲。 |
(三) |
請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詳實審核登記退休人員是否符合退休資格後,協助其查填「公務人員申請退休登記暨年資檢核表」,並由人事單位自行留存,避免後續爭議。 |
二、 |
鑒於每年度內屢有未登記退休人員申請退休,或已登記退休人員於本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或變更退休申請,為有效管理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,爰請各機關確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,並廣為宣導: |
(一) |
各機關於辦理退休意願調查時,應確實向具有退休資格人員敘明相關權益,並請登記退休之人員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,於登記報府後,無特殊原因請勿提前申請退休,或衍生退休審定後再行撤銷之情事。 |
(二) |
各機關應確實清查管控當年度屆齡退休人員,請務必主動告知當事人,並列入當年登記退休名冊,以維護其權益。 |
(三) |
為控管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,未及登記114年退休有案者,如因本人重大傷病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,請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,另案函報本府同意。各機關人事單位應確實遵循前開規定事項辦理,並應妥適向具有退休資格之人員加強宣導,避免影響退休人員權益。 |
三、 |
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,實際退休生效日、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。 |